【八小时外守规矩】 餐饮宴请篇 不准在下级单位或者业务往来单位报销吃喝费用
发布日期:2026/5/15 10: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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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在下级单位或者业务往来单位报销吃喝费用
【纪法评述】
向下属单位或者业务往来单位转嫁吃喝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吃喝费用,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不正之风。所谓“转嫁吃喝费用”,是指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吃喝费用,由其所在单位的下属单位、企业或者管理服务的其他单位、企业支出。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层层传导压力,各地公款吃喝整体形势大为好转,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吃心不改”,又不愿自掏腰包,便利用职权转嫁吃喝费用,甚至有些人强行向下属单位和相关企业“摊派”吃喝费用。这种转嫁吃喝费用的目的,有的是逃避监督,掩盖公款大吃大喝,“不吃本级吃下级”。有的是变相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为了掩人耳目,宴会安排不让老板到场,只让老板出钱,是“不吃公款吃老板”的变异。这些行为尽管发生在“八小时外”,实质上却是权力的滥用,甚至涉嫌权钱交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管住吃喝之嘴,切莫挖空心届转嫁吃喝费用,最终法纪难逃,追悔莫及。
【案例通报】
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曾某某将吃喝费用转给管理服务对象问题。2020年11月9日,曾某某到省生态环境厅汇报工作,晚餐时组织环保行业专家唐某等9人在某酒楼吃喝,消费“帝皇蟹”等高档菜品,共计花费8748元;11月10日,曾某某为感谢某市原环保局局长王某(因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帮忙联系赴省生态环境厅汇报工作,晚餐时组织王某及其家人7人在某酒楼吃喝,共计花费5133元。之后,曾某某安排人员将2次餐费在与该局有业务来往的某环保企业报销。曾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要做到公私分明,既不能用本单位的公款支付报销私人吃喝费用,也不能在下级单位或者业务往来单位转嫁报销私人吃喝费用。即使是“八小时内”的公务接待、商务招待也不允许转嫁接待费用,更不允许借公务接待、商务招待的名义向下级单位转嫁吃喝费用
【纪法链接】
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Ø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Ø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