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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职称评审中的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2026/5/9 11:44:10     浏览次数:


职称评审中的违规行为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更是维护行业人才评价公平公正的关键抓手,其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容挑战。为筑牢职称评审纪律防线,现梳理部分典型案例与纪法规定,以共同守护职称评审的公平正义。

【纪法链接】

为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明确各主体行为边界与违规惩戒依据,现将职称评审相关纪法规定梳理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五条: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八)其他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以案说纪

案例1:南京大学教师梁某学术不端问题。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学校党委(行政)对梁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2: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张某某职称评审材料造假问题。2022年10月,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张某某通过伪造年度考核表、课程表等材料申报高职讲师职称,学校二级分院分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审核人员在未认真核实材料的情况下签字、盖章并予以通过。根据《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341号)等规定,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给予张某某撤销高职讲师职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等处理;省职改办将张某某职称材料造假问题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共青科技职业学院给予学校二级分院分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审核人员取消3年内评优评先资格、扣除本学年绩效工资、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等处理。

案例3:江西省豫章师范学院教师尹某某学术不端问题。2020年12月,尹某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中的实验内容和实验结果,于2021年8月在该期刊发表致歉及撤稿声明。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尹某某警告处分,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来源:农大新风公众号